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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金霞、邱保庆等与陆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霞,邱保庆,邱洪业,邱保贺,邱长尊,陆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张金霞,居民。申请人邱保庆,居民。申请人邱洪业,居民。申请人邱保贺,居民。申请人邱长尊,1941年5月8日呼声,居民。被申请人陆志朋,居民。申请人张金霞、邱保庆、邱洪业、邱保贺、邱长尊因与被申请人陆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陆志朋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邱洪业自愿以其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霞、邱保庆、邱洪业、邱保贺、邱长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陆志朋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车辆。二、冻结申请人邱洪业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3208260312010000081466)。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