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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玉与淄博黄河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被执行人淄博黄河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玉与淄博黄河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黄河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申请执行的标的16929.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