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立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何妙冠与被申请人龙开健、龙勇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妙冠,龙开健,龙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立保字第50号申请人:何妙冠,女,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显识,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被申请人:龙开健,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申请人:龙勇君,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区。担保人:李帅,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申请人何妙冠与被申请人龙开健、龙勇君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妙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龙勇君驾驶的被申请人龙开健所有的粤A553**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李帅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粤QFD9**号小型轿车作此次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妙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担保人李帅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粤QFD9**号小型轿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了防止担保财产在诉讼期间发生所有权转移,本院依法对担保人为本案保全作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龙开健所有的粤A553**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帅所有的粤QFD9**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小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