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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林松与林宣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林松,林宣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6-2号申请执行人俞林松。被执行人林宣浪。申请执行人俞林松与被执行人林宣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林宣浪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俞林松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2800元和利息12200元、案件受理费1178元、执行费16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林宣浪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宣浪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林宣浪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俞林松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林宣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林松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宣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