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8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科。被执行人赵娜,女,1983年3月24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41625.0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娜履行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7816元被执行人赵娜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