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8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科。被执行人赵娜,女,1983年3月24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赵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41625.0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娜履行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7816元被执行人赵娜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