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自恺与李宜军、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自恺,李宜军,郭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朱自恺。被执行人李宜军。被执行人郭翠萍。申请执行人朱自恺与被执行人李宜军、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宜军、郭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自恺借款本金1075000元、利息215000元,合计129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3205元、执行费15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宜军、郭翠萍的银行存款13185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