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8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83-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39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