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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苗云与汪晓侠、陆道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1-2号原告:张苗云,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晓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陆道宏,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系汪晓侠的丈夫。被告:陆宁宁,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汪晓侠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云与被告汪晓侠、陆道宏、陆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苗云于2015年10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苗云撤回对汪晓侠、陆道宏、陆宁宁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苗云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常 莉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洪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