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峰与被执行人XX阳抚养费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峰,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峰,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XX阳,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XX阳与王春峰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春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8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XX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00元,承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