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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世群与宋海、李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群,宋海,李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84号原告吴世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月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被告李一。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吴世群与被告宋海、李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宋海、李一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381弄5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世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宋海、李一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381弄5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