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勇、陈蓉申请执行彭志平、岳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陈蓉,彭志平,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472号申请人黄勇,男,生于1979年5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申请人陈蓉(系黄勇之妻),女,生于1983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志平,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岳利(系彭志平之妻),女,生于1983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勇、陈蓉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志平、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局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