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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勇、陈蓉申请执行彭志平、岳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陈蓉,彭志平,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472号申请人黄勇,男,生于1979年5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申请人陈蓉(系黄勇之妻),女,生于1983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志平,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岳利(系彭志平之妻),女,生于1983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勇、陈蓉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志平、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局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