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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南方艺腾艺术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方艺腾艺术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乌鲁木齐市南方艺腾艺术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南方艺腾艺术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雕塑制品制作及安装合同,我方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支付预付款19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制作及安装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19000元。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立案后未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工商档案,无法核实被告的具体情况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向原告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靖昇平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芮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