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仁爱与青岛即墨市环宇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爱,青岛即墨市环宇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爱,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环宇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仁爱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环宇铸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债务抵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7)即法经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