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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玉祥与李士卿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43号申请执行人乔玉祥,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士卿,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玉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士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士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士卿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其中于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6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2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20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李士卿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