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