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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