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房西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房西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李淑云,女,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许敬春,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西德,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房精建,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员工,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原告李淑云与被告房西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敬春,被告房西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精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云诉称:2015年7月29日6时42分许,张纯根驾驶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载李淑云沿人民路太阳城小区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慢城小区前道路中心后,又由北向南通过机动车道时,与房西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沿人民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皖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淑云受伤。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张纯根、房西德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淑云的伤经淮北矿工总医院诊断:右耻骨骨折、头部皮下血肿、右肘、右肩、左大腿皮下血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7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房西德在庭审中辩称:当时骑车子的人是李淑云不是张纯根,责任认定书下发后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说无论是谁骑车,对调解没有多大意义,我们就没再提。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要求的天数过高,只能按照住院天数计算。误工费因原告超过60周岁,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双方之前已经口头达成了调解意见,我们准备第二天付钱的,但原告第二天带人到家里去闹,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是原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该我方承担的,我方愿意赔偿。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7月29日6时42分许,张纯根驾驶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载李淑云沿人民路太阳城小区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慢城小区前道路中心后,又由北向南通过机动车道时,与房西德驾驶的沿人民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皖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淑云受伤。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张纯根、房西德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淑云受伤后在淮北矿工总医院诊断为右耻骨骨折;头部皮下血肿、右肘、右肩、左大腿皮下血肿,住院治疗14天,出院医嘱建议:骨科门诊随访一月;继续治疗;建议休息一月。李淑云共计花费医疗费7972.90元。另查,上述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房西德,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淑云系非农业户口。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病案、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李淑云户口簿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中房西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李淑云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关于李淑云的损失,根据其所举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关于医疗费7972.90元,根据李淑云提供的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2、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营养费420元(30元/天×14天)、交通费140元(10元/天×14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主张的护理费4593.60元(104.40元/天×44天),根据其住院天数,出院医嘱,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确认护理费为4591.84元(104.36元/天×44天);4、主张的误工费3278元(44天×74.50元/天),本院认为,李淑云系非农业户口,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5、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李淑云的伤情未产生严重精神伤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淑云的损失为:医疗费797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4591.84元、交通费140元。共计13544.74元。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范围,因此均应由房西德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西德赔偿李淑云医疗费797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4591.84元、交通费140元。共计13544.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淑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李淑云负担82元,被告房西德负担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