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康成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成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8万元、案件受理费5410元、执行费1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要求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