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广江与李春艳、路传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江,李春艳,路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广江,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黄素霞(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艳,女,住柘城县。被告路传坤,男,住柘城县。原告张广江诉被告李春艳、路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淑、黄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称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张广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8月4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春艳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因被告李春艳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汇款5万元,被告李春艳于2012年8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春艳一直推托不还。另查明,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路传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李春艳主张权利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撤回对被告路传坤的起诉,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李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广江欠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春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朝胜审判员 马晓春审判员 曹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