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凤义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599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贾凤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杜智伟偿还申请执行人苏乐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方小军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0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2014年8月26日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方小军19100元、2248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96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2015)神执恢字第00540号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杜智伟当庭支付申请人借款6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剩余款项从2016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4万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后另行商议;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