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24号原告:邢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