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长艳与张彩军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31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艳,女,198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彩军,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长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彩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彩军向申请人徐长艳支付经济补偿款16.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3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彩军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彩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