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审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伍建湘、欧丽珍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伍建湘,欧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审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伍建湘,男。被执行人欧丽珍,女。本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伍建湘、欧丽珍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发现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伍建湘、欧丽珍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伍建湘、欧丽珍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伍建湘、欧丽珍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案件申请费149元,由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