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张某,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某,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记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