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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雪根与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根,王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66号原告:孙雪根。委托代理人:蘧建军、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根诉被告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