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2月3日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汤某某,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MY08**重型货车沿定南县城广州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路段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慎将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廖某甲)撞倒,致廖某甲受伤、黄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定南县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为交通事故致胸部、腹部、右大腿碾压伤而死亡;被害人廖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15年6月20日,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毒物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害人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7.7mg/100ml。2015年6月23日,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方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即:一、马某某有以下违法行为:1、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变更车道行驶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2、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4、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二、黄某甲有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廖某乙在此交通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2015年6月25日,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马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黄某乙、廖某甲无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事故认定书中被害人无责任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害人黄某乙有酒后驾驶的行为,也应负一定责任。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要求支付了85000元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疏忽大意,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且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黄某甲有酒后驾驶的行为,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害人黄某甲上述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故被害人黄某甲也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补偿协议,被告人支付了补偿款8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政人民陪审员 张爱群人民陪审员 赖伟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