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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康志平与胡洪刚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平,胡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01号申请执行人康志平,男,1978年7月1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洪刚,男,1968年10月14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康志平与胡洪刚劳务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志平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3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已起诉。故申请执行人康志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