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698号原告李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吴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