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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国、张福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国,张福勤,张俊英,唐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42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国。被执行人:张福勤。被执行人:张俊英。被执行人:唐培文。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培文、张福勤、张俊国、张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培文、张福勤、张俊国、张俊英在银行的存款275409.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