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548号原告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南。法定代表人王国杰,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湘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皮路7号一楼大厅。法定代表人俞峰,无锡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0元减半收取9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50元(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