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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总经理。被告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成都金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生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