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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青芳、李对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青芳,李对云,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陈青芳,女,1964年4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李对云,男,1982年7月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英,女,1980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李对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青芳、李对云、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保全费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