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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德平诉周守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平,周守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周德平,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告周守福,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平诉被告周守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德平负担。审判员  韩志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冰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