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普利升模具有限公司与珠海瑞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瑞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义秀。委托代理人:陈兰英,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普利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直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锋,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瑞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普利升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双方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起发生交易往来,瑞鑫公司向普利升公司订购墨盒、胶件等打印机耗材,普利升公司送货后,双方逐月进行对账、结算。截止至2013年4月,瑞鑫公司均能按时向普利升公司付款。双方5月对账单确认:截至2013年5月31日,瑞鑫公司应付4月、5月货款为674904元、124650元,合计799554元;6月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瑞鑫公司应付4、5、6月货款为434904元、124650元、653967.4元,因6月交货的TN450异响,扣减6月货款25500元,合计1178021.4元;7月对账单确认瑞鑫公司应付4、5、6、7月货款为274904元、124650元、628467.4元、422027元,合计1450048.4元,瑞鑫公司已付4月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为1350048.4元。此后,普利升公司继续按瑞鑫公司发出的订单送货,但双方未再进行对账。普利升公司主张2013年8月、10月、11月分别向普利升公司供货25150元、73440元、66100元,瑞鑫公司于8月付货款100000元、10月付货款162050元,截止至11月瑞鑫公司应付5-11月货款金额分别为37514元、628467.4元、422027元、25150元、73440元、66100元,合计1252698.4元,11月付货款50000元,瑞鑫公司尚欠货款1202698.4元。普利升公司多次向瑞鑫公司追讨欠款无果,遂提起起诉,主张前述诉讼请求。瑞鑫公司确认尚欠普利升公司5-8月货款分别为37514元、628467.4元、422027元、25150元,但认为应付10月、11月的货款为42340元、39600元。对普利升公司提交的10月的编码为1163FX13010002、金额为5600元的送货单和11月单据编码为1163RX13011004、金额为19500元的送货单,瑞鑫公司认为签收人罗嘉军非其公司员工,否认收到单据所载货物。普利升公司10月提供的价值25500元的TN450配件和11月提供的价值7000元的3050废粉仓,已退货,不应计算货款。同时瑞鑫公司抗辩已退还普利升公司价值1033.2元的胶件,应扣减货款1033.2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普利升公司确认上述退货,确认10月.11月货款为42340元、39600元,并扣减货款1033.2元。瑞鑫公司另抗辩,因普利升公司交付的出口到美国的墨盒有质量问题已向普利升公司退货,货值155200元,支付退货费用29988元,要求扣减货款。普利升公司、瑞鑫公司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显示:瑞鑫公司在2013年8月向普利升公司提出普利升公司提供的EPSON(爱普生)墨盒存在质量问题,普利升公司同意退回全部问题墨盒并承担费用,并接受退货货值为155200元。后,瑞鑫公司将墨盒从美国退回,该批退货中包括价值68826元的爱普生墨盒。因退货,瑞鑫公司缴纳关税28158.97元,支付报关费等其他费用1830元。普利升公司确认收取了该批退货中的价值68826元的爱普生墨盒,同意扣减相应货款,但认为虽然退货是在收到瑞鑫公司的通知后从珠海海关收取的,但是其只收取了“美国不良品墨盒退中山普利升公司清单”中列明的爱普生墨盒,其他的退货因与其无关已交还瑞鑫公司,并不同意抵扣税费和其他费用。瑞鑫公司再抗辩,普利升公司交付的2013年3月14日至7月11日交付的货款为193312元的爱普生墨盒(其中包括上述已退回的墨盒)和2013年3月18至2013年6月26日交付的货款为204480元柯达墨盒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货款328967元。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对编码为1163FX13010002和1163RX13011004的送货单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瑞鑫公司否认签收人罗嘉军是其公司员工,而普利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罗嘉军系瑞鑫公司员工,因此,采信瑞鑫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瑞鑫公司收取了单据载明的货物。二、关于价值155200元的退货应否扣减货款的问题。双方均确认从美国退回问题墨盒价值155200元,瑞鑫公司提交的“美国不良品墨盒中山普利升公司”显示普利升公司已签收了全部退货,而普利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签收后又向瑞鑫公司交还了除爱普生墨盒之外的退货,因此,该批退货及退货费用应扣减货款。三、关于除已退货的爱普生墨盒和柯达墨盒应否扣减货款的问题。瑞鑫公司主张除已退回给普利升公司爱普生墨盒存在质量问题外,其余的爱普生墨盒和柯达墨盒亦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货款。由于普利升公司否认全部爱普生和柯达墨盒有质量问题,而双方的QQ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双方同意退回价值155200元的墨盒,而不能反映普利升公司确认全部爱普生和柯达墨盒有质量问题,同时,瑞鑫公司亦确认除已退回的墨盒外,其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墨盒并未退回给普利升公司,因此,瑞鑫公司要求扣减全部爱普生和柯达墨盒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瑞鑫公司应付普利升公司5-11月的货款为分别37514元、628467.4元、422027元、25150元、42340元、39600元,共计1195098.4元,普利升公司同意扣减的货款为1033.2元、应扣减的退货货款155200元及应退货产生的费用29988.97元,瑞鑫公司尚欠普利升公司货款为1008876.23元。瑞鑫公司拖欠普利升公司货款,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普利升公司要求瑞鑫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珠海瑞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普利升模具有限公司付清尚欠货款人民币1008876.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8876.23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瑞鑫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4元,由普利升公司负担2518元、瑞鑫公司负担13106元。瑞鑫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扣减10月30日62050元和11月的50000元,以及爱普生不良品124486元,柯达彩色400个不良品4400元,共计240936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在扣减10月11日付的100000元后,瑞鑫公司尚欠5月的货款37514元,但判决中10月30日的62050元和11月26日的50000元的两笔付款没有扣减。瑞鑫公司还有价值124486元的爱普升未退,价值4400元的柯达不良品未退是因为被上诉人不肯再收退货,被上诉人多次确认是其公司所用的芯片全部有问题,同意退货,但最终后来不肯退货,所以到现在还没能退货,没有退货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所以这部分货款应该扣减。普利升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拖欠的货款金额是明确的,上诉人所要扣减的62050元和50000元在被上诉人起诉时已经进行了扣减,其中62050元在2013年10月31日对帐单中进行了扣除,50000元也在2013年11月30日进行了扣除。被上诉人是按照上诉人的订货进行生产和发货,相关产品的质量是符合墨盒质量标准的,上诉人所说的还有价值124486元爱普生和柯达产品存在芯片问题,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收到上诉人的退货及承认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经核,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瑞鑫公司提出的已付2013年10月30日的62050元和同年11月26日的50000元是否扣减的问题,经核对普利升公司的对账单,上述两笔款项均已扣减,并未列入起诉金额中,所以原审判决中的应付货款不包含上述两笔,原审此项判决应予维持。关于瑞鑫公司提出的退货问题,属于积极的权利主张,瑞鑫公司应另寻途径解决,本院不作审处。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元由珠海瑞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