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HUNGFUNGDEVELOPMENT(HK)LIMITED]买卖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HUNGFUNGDEVELOPMENT(HK)LIMITED],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HUNGFUNGDEVELOPMENT(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582-592号信和广场1504室。法定代表人:林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延禄,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跃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3号楼7层708室。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导致判决认定事实出现明显错误。二审法院明知被申请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正在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却在刑事案件尚未判决前就对民事案件进行判决,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有关刑事判决关系到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刑事案件审结前,应中止诉讼。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才作出周文忠、被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因周及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该案正移送二审法院审理,但二审法院在未通知再审申请人恢复审理的情况下就匆匆判决,导致再审申请人在未知已恢复审理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提交在刑事案件中形成的足以推翻本案判决的新证据。(二)二审审判人员弄虚作假,有意偏袒被申请人,存在徇私舞弊问题。有关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应本案审判长要求,前往其办公室,审判长对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并称动员双方调解。据此可以确定二审民事判决是在刑事案件宣判后作出的。而二审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却是2014年9月20日,在刑事宣判之前。这显然是二审审判庭不想让民事判决受刑事判决影响,而弄虚作假,故意把民事判决时间提前,显然是有意帮被申请人。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着实让申请人无法相信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本案有新证据证明涉案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这些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2013狮刑初字第2225号刑事判决认定钠锘公司犯非法经营罪有罪,足以证明钠锘公司无相应的资质从事生产、安装锅炉的工作,说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由公安机关组织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鉴定后出具的《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为“涉案垃圾焚烧锅炉不符合国家标准,在设计、制造、安装诸多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完成调试运行。涉案垃圾焚烧锅炉室两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劣质设备,属于不合格产品”。且该鉴定机构鉴定进一步明确该设备在2013年12月安装完成后至2004年调试时质量不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即一开始从设计、制造、安装时即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3、福建机械工业��料测试中心测试炉排得出结论为质量不合格。4、被申请人原先提交的最重要的证据:验收报告《工业锅炉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上有北京锅炉厂工程师胡钟宝的签字,但胡钟宝笔录中说过自己从未到过安装现场。并且炉排的安装为王凤山安装队负责,上面却盖有北京锅炉厂的章。上述的事实证明该证据为伪造,是为了企图能够通过工程总体验收而弄虚作假的伪造证据。5、被申请人的多个工程师及员工均证明,在撤离申请人公司前涉案设备均无法正常运行。6、建设厅委托了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的技术评估的意见报告,得到福建省建设厅[2004]35号会议纪要予以确认。该报告结论为:炉体设计不合理、设备运行故障、运行操作没有规程,技术设备功效合同不完善等引发的纠纷时造成停炉的主要原因。这充分证实了该套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停炉、设备无法运行。(四)二审判决认定有关设备合格的事实已被刑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推翻。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又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二审判决认定设备每条生产线处理能力达到100吨/日,认定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均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未接受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将本案建设工程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致使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各项理由均与申请人是否有权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这一争议焦点有关。《设备购销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了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其中第一项为每条生产线处理能力100吨/日,第二项为技术性能,第三项为符合国家标准,第四项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人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答辩称,对已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三、四项无异议。在第二次开庭中,申请人称,第二、四项已达到要求。可见,申请人已认可设备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要求,仅认为不符合第一项要求。从本案履行情况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等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有关数据均符合合同约定指标。作为接受货物一方,申请人有义务进行验收。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验收或者按照被申请人提出的双方共同制定验收方案进行验收。2004年11月至2005年9月间,除了有两个月时间进行设备维修外,申请人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也表明日处理量超过合同规定的处理能力。买方长期使用设备后,再提出质量异议,通常应不支持其主张,更无权拒付货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些证据是单方委托鉴定、检测的结果,有些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尚未被有关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认定,均无法证明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日处理量。申请人称曾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从申请人提交的报告内容看,该评估报告未指出设备达不到当事人约定的日处理量。该报告不是本案的主要证据,无法据此确认设备存在本案争议的质量问题。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本案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为买卖合同,致使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的名称是购销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交付和接收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支付和收受价款,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事宜,不能改变合同性质。二审判决在合同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错误。申请人还称二审判决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严重违反程序。“先刑后民”并非法定的司法原则和程序规定。二审审判人员对经过一审的民事案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没有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弄虚作假,偏袒被申请人,存在徇私舞弊问题。综上,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陆效龙审判员 奚向阳审判员 杨兴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