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