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彬与江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江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张彬,男,汉族。被告:江超,男,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彬诉被告江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彬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双方已自行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审判员 刘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