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斌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斌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协全,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斌才。原告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斌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才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底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