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春祥与被告刘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62号原告:薛春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祥与被告刘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春祥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