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民与寇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魏民,男,汉族。申请人寇建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民、寇建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康殿忠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民、寇建军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中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寇建军自愿立即将魏民所有的摩托车的损坏部位修好,并归还魏民;二、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其他责任。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民、寇建军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