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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53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江海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4日13时许,因黄勇(已判决)的老板林某被诈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范某伙同黄勇、付浪平、李强、李相科、朱稳华、范军良(均已判决)等人在温岭市横峰街上寻找骗钱的人,当日13时30分许,当找到横峰街道金三角宾馆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许某的声音很像骗钱的人,被告人范某伙同黄勇、范军良、李强、李相科、付浪平等人一起强行将被害人许某押上范军良的面包车,带至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蔡家的山上。中途朱稳华同李相科先后下车在山路上望风。到山上后,被告人范某伙同黄勇、范军良、付浪平、李强采用言语威胁及殴打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许某无奈,打电话让其老板朱某汇款人民币10000元至范军良等人指定的罗某账户。当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与黄勇、范军良等人将被害人许某予以释放。当晚黄勇将1000元还给林某妻子,被告人范某及黄勇、范军良、付浪平各分得人民币1700元,朱稳华、李强、李相科各分得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颈部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使用言语威胁、暴力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范某辩解称,其对参与本案并分到1700元无异议,但他没有打过被害人,也没有参与商量向被害人要钱。他对敲诈勒索罪自愿认罪。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范某殴打被害人及参与商量索要钱财,故对其应认定为自首,范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已通过范军良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检举他人贩卖毒品虽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构成立功,但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中午,因黄勇(已判决)的老板林某被诈骗人民币1000元,黄勇伙同被告人范某及范军良、付浪平、李强、李相科、朱稳华(均已判决)等人在温岭市横峰街上寻找骗钱的人。13时30分许,当找到横峰街道金三角宾馆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许某的声音很像骗钱的人,被告人范某伙同黄勇、范军良、付浪平、李强、李相科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许某押上范军良驾驶的面包车,并带至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蔡家的山上。中途朱稳华、李相科先后下车在山路上望风。到山上后,黄勇、范军良将被害人许某带下车,被告人范某和李强没有下车。期间,黄勇、付浪平等人在车内商量向被害人许某索取财物。之后,黄勇、范军良、付浪平等人通过言语威胁及殴打方式向被害人许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许某无奈,打电话让其老板朱某汇款人民币10000元至范军良等人指定的罗某账户。当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与黄勇、范军良等人将被害人许某予以释放。当晚黄勇将人民币1000元还给林某妻子,被告人范某及黄勇、范军良、付浪平各分得人民币1700元,朱稳华、李强、李相科各分得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颈部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在本院(2012)台温刑初字第111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勇、范军良、付浪平、李强、李相科退赔赃款及赔偿给被害人许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有人贩卖毒品,当日,在民警控制下被告人范某与对方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民警现场抓获周建林,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建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据此释放周建林。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一天,黄勇打电话叫他出来,他就和付浪平一起到了嘉年华门口,当时范军良的面包车已经停在那里,车上一共有七个人,黄勇说是林总叫他们来办事的,具体办什么事没有说,等了一段时间,黄勇接了几个电话,后来他们从横峰金三角宾馆拉了一个男的上来,那个男的上车后,范军良和黄勇就在那商量,但商量什么事情他不知道,也没有过问。之后车就开到了马鞍桥村蔡家那边的山上,其他人把那个男的拉下车,他一个人坐在车上,他们做了什么、说了什么他都不清楚。车子开回温峤的路上,那个男的打电话叫老板存钱,后来黄勇说钱已经拿到了,就把那个男的放下车了。后来黄勇给了他1700元,他就收下了。上山之前,他们都没有打过那个男的,上山之后他听说有打过,但他不清楚。2、同案犯黄勇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中旬一天中午,他接到老板林某的电话,说被人诈骗了,让他再给对方存1000元,把对方约出来,他就按照老板说的做了,结果对方没有过来,等对方的时候,范军良打电话给范某,叫范某带两个人过来,后来小鸡和阿宝也一起来了。当天下午1点多,他们开车经过金三角宾馆时,他听到一个声音很像刚才那个人,他就打刚才那个诈骗犯的电话,结果看到那个人也接了电话,然后他就在车上说那个人就是诈骗犯,之后他们就把那个人押到车上,在车上他和付浪平都检查过对方的手机,付浪平也说这个人就是诈骗犯。他们将车子往马鞍桥蔡家的山上开,中途叫法力在路上放风。到山上后他们就把这个人拉下车,让对方把诈骗的钱拿回来,对方说没有,他们就有点火,付浪平踢了对方几脚,等他上厕所回来,范军良说对方愿意给10000元,然后他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说人没搞错的话,把人送到派出所去,把钱要回来,他就继续向这个人要钱,过了一个小时,法力也到了山上,然后他们就叫阿宝和法力看住这个人,小鸡站在车子外面,他们5个人就在车上商量,付浪平说这个人肯定是诈骗犯,大的诈骗犯抓不到,只能要到10000元,然后他们就决定向这个人要10000元,商量好以后,他们就下车叫这个人拿钱,这个人说打电话叫老板把钱存过来,范军良就给了这个人一个银行帐号。之后他们就从山上下来了,中途范军良接到电话说钱已经存过来了,他们就让这个人在路边下车了。后来他还给老板1000元,他和范军良、范某、付浪平每人1700元,小鸡、阿宝、法力每人700元。因为他和范军良、范某、付浪平四人一起商量向这个人要钱,所以每人1700元,小鸡他们是帮忙的,就每人拿700元。3、同案犯范军良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中旬一天中午,黄勇老板叫他和黄勇汇1000元给别人,黄勇把钱汇过去后,没有人过来,他和黄勇发现被骗了。当天下午1点多,他、黄勇、范某、付浪平、法力、阿宝、小鸡开车离开银行,经过金三角宾馆时,黄勇听到一个声音很像刚才那个人,就拿手机打那个人的电话,结果看到那个人也接了电话,后来他们就把那个人抓到他的车上,在车上时,其他人就一起打那个人,他在开车,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清楚。黄勇说把这个人押到马鞍桥村蔡家那边的山上,在上山途中,法力和小鸡下车在路上放风。到了山上,黄勇把这个人拉下车,这个人主动说要给他们10000元,并说自己是做鞋样的,结果这个人画的图片不像鞋子,他就打了这个人,并用烟头去烫这个人的舌头,还用手拔了这个人的头发,拿老虎钳吓唬这个人,接着他和法力回车上去了,当时车子离这个人有4、5米左右,付浪平、范某、黄勇、阿宝继续在那边问,之后发生了什么他不太清楚,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回到车上,这个人就给老板打电话,后来黄勇说钱拿到了,就叫这个人下车了。4、同案犯付浪平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中旬一天中午,黄勇打电话给他,叫他到横峰街道建设银行帮他存钱,他就去了。当时还有法力、范某、小鸡一起去了,他存钱后就到范军良的车上等,黄勇一直在打电话,期间阿宝也过来了。他们开车经过金三角宾馆时,黄勇听到一个声音很像刚才电话里的那个声音,就拿起电话打刚才诈骗犯的电话,结果看到宾馆里面的那个人接了电话,然后他们就下车把那个人押到车子上,黄勇就拿了这个人的手机,但没有核实号码,他们叫黄勇核对一下,黄勇说这个人就是诈骗犯,然后黄勇叫范军良把车往马鞍桥村蔡家的山上开,到了半山腰还叫法力在路上放风,到了山上以后还叫了小鸡放风。在山上时黄勇把这个人拉下车,当时他们4个人在车上,小鸡下车站在旁边。黄勇把这个人拉回来后,叫他陪这个人聊天,然后这个人就说他们弄错了,对方不是诈骗犯。黄勇问对方有没有钱,对方说没有,但可以借,黄勇说能不能搞到30000元,对方说没有,可能工资还有10000元,然后黄勇就同意了,后面钱是怎么存过来的他就不知道了。下山之后,范军良接到电话说钱收到了,他们就把这个人放下车了。5、同案犯李强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14日下午,范某打电话叫他到嘉年华,他就去了,到了之后看到范某、黄勇、范军良、小鸡、老表、法力都坐在车上,他上车后车子就开了,经过金三角宾馆时,黄勇说有个男的声音有点像诈骗他老板的那个人,然后黄勇就打电话给这个人,结果这个人也接了电话,黄勇就说是这个人诈骗了他,接着他们就把这个人押到车上了,在车上黄勇和范军良商量说把车往马鞍桥村蔡家的山上开,他们把这个人挤在车子中间,还动手打这个人,中途还叫法力、小鸡下车放风。到山上一个平地的时候,范军良和黄勇把这个人拉下车,然后就在旁边说,他坐在车上没有下来,后来范军良在车上拿了把老虎钳吓唬这个人。当天下午4点多,他们就下山了,范某在车上打过这个人,后来黄勇接到电话说钱已经收到了,就把这个人放了。6、同案犯李相科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14日中午,黄勇叫他有事情,他就上车了。他看到黄勇向他老板拿了1000元存给别人,后来那个人没有来,到了1点多,他们就不再等了,车子经过金三角宾馆时,黄勇看到有个人很像刚才那个骗子,就打电话给那个人,结果电话打通了,然后他们就把这个人抓上车,押在车子中间,黄勇和法力用拳头打这个人,后来车子开到马鞍桥村蔡家的山上,经过一个凉亭时,黄勇叫他下车,之前法力也在半路的时候下车了,然后他就下车了。过了3、4小时左右,他们就下来了,他也上车了。7、同案犯朱稳华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中旬一天中午,范某来找他,后来他和小鸡、范某一起去了横峰街道建设银行,范军良的车子停在银行门口,付浪平也在车里,过了会,黄勇也来了,还在电话里和人吵了起来,最后李强也过来了,然后他们开车回去,经过金三角宾馆时,黄勇看到一个男的很像刚才电话里的人,就用别人的手机打刚才那个电话,结果那个男的接了电话,黄勇说就是这个人,然后他们就把那个人抓到车上,黄勇说对方是诈骗犯,付浪平检查了那个人的手机,也说那个手机就是诈骗的手机,接着黄勇和范军良用家乡话在商量,他听不懂,然后车子就往马鞍桥的山上开,到了山脚的时候,范某叫他下车放风。当天下午4点左右,他们从山上下来了,中途让那个人下车了。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4日13时30分左右,他来到金三角宾馆拿朋友借给他的1000元,正打电话给朋友说要拿钱,突然冲进来很多男子,把他推到宾馆外面的一辆白色小面包车里,然后用衣服盖住他的头,在车里对他拳打脚踢。对方把他带到马鞍桥村一个山头,半山腰有座庙,带到山上后,开车的光头把他拉下车,说他是诈骗集团的,他就跟对方说认错人了,他是做鞋样设计的,结果对方不信又继续打他,打他的一共有三个人,有几个半路就下车了,到了山上还有几个在车上没有下来,一个光头的人还用点燃的烟头烫他的舌头,光头叫他拿出钱来,对方问他能拿出多少钱,他说只能从厂里支出10000元,对方说要30000元才能放了他,他说借不到,然后光头叫人过来看住他,光头和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人回车上商量了,过了一会儿,光头叫他打电话给老板,说家里有急用,汇10000元过来,并给他一个农业银行的帐号,他就把帐号发给老板,对方就带他下山了,在车上催钱的时候还一直打他。后来老板把钱存进来了,对方就把他扔下车了。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是他厂里的员工,2011年12月14日15时40分左右,他接到许某的电话,说家里有急事借10000元,15时50分左右,许某给他发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帐号让他汇钱,帐户名是罗某。他准备汇钱时,许某老乡打电话说许某被人绑走了,让他不要汇钱。后来许某连续打电话给他要求汇钱,他怕许某出事,还是把10000元汇给对方。1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4日中午,他叫黄勇汇1000元给湖南人办卡,到下午1点多,他接到黄勇的电话说抓到刚才的诈骗犯,他让黄勇把人送到派出所去,下午5点左右,黄勇又打电话说把人放了,还说把1000元要回来了,准备还给他,他说不用了,晚上6点左右,他老婆打电话说黄勇拿了1000元过来。11、证人平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范军良的女朋友,2011年12月14日下午,范军良问她要银行帐号,她就把一起逛街的朋友罗某的银行帐号报给了范军良,当天下午4点多,范军良说钱已经打到了银行帐户,她们就去取钱了,后来范军良让她把钱送到时间商务宾馆门口交给黄勇,扣除100元手续费后,她把9900元交给了黄勇。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15时左右,她和朋友平某逛街,平某说要借她的卡帮男友收钱,她就把卡号、户名报给了平某。下午5点左右,平某说钱已经打过来了,她们就去银行取钱,一共10000元,扣除手续费100元,平某把钱给她男朋友了。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上午,许某打电话向他借1000元,他同意了并让许某到金三角宾馆总台拿。当天下午1点多,许某打电话说到金三角宾馆了,让他和总台的人说一下,话说一半就断了,打回去就没人接了。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2月15日8时11分开始,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15、辨认笔录,证实范军良、李强辨认出被告人范某就是同案犯范某。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势照片,证实许某损伤系外力所致,其颈部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已构成轻微伤。17、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勇、付浪平、范军良、李强、李相科、朱稳华因本案均已判决。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范某的身份情况。19、归案说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11月27日15时主动到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洛市派出所投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至于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没有打过被害人,没有参与商量,从而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在到案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对于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作如实供述,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同案犯的生效刑事判决,被告人范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是次要作用,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言语威胁、暴力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阮蓓蓓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