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春根与夏积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13-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根,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夏积权,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夏积权的银行存款5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