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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魏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010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诉讼代理。被告汪魏,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魏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惠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被告均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打工时认识,于2007年9月3日进行结婚登记,于2007年11月6日生女儿魏天赐,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我拳打脚踢,甚至随便拿起什么东西打我,对我身心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也已穷途末路,不能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我特向贵院起诉离婚,请依法判决离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魏天赐由被告汪魏抚养,我愿意每月付人民币3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好着,以前原告嫌我挣钱少和我为琐事吵架甚至打架,我认为我以后收入高了能和原告和好,我也努力打工挣钱,为了女儿成长,我坚决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本案无争议事实是,结婚时间及生育女儿。有争议事实,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争议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7年以前因打工认识,自由恋爱,于2007年9月3日进行结婚登记,于2007年11月6日生女儿魏天赐,孩子一直由原告在家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已结婚8年之久,双方虽有矛盾经常吵架,但原告没有提供感情彻底破裂证据;对被告辩解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理由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双方和好有望,应给一次和好机会。原告提出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依据该条款判决如下:判决原告王某某和汪魏不准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朝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