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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关键诉与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键,武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766-2号原告:关键。被告:武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键诉被告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关键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海龙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关键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