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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芳文与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文,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男,该公司负责人。张芳文与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由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张芳文借款本金179.9万元,利息135万元。申请执行人张芳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了解到湖南龙山馥生民族特色产业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处于停产状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了解被执行人的群众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情况,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文 进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