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峰与吕德刚等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吕德刚,周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市执字第10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峰,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吕德刚,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周洪波,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峰与被执行人吕德刚、周洪波故意伤害罪一案的(2014)市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履行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