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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上海明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1-2号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封全虎,董事长。原告: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封全虎,总经理。被告:上海明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三区20层04B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总经理。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