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李明明、何晓东、何晓亮、刘勇、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李明明,何晓东,何晓亮,刘勇,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明明,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何晓东,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何晓亮,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勇,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金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明、何晓东、何晓亮、刘勇、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