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欢欢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欢,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刘欢欢。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火花乡火花村。法定代表人李荣新,该公司董事长。刘欢欢申请执行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徐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038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盛进东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