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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符谦为与洪乙卿与龙运千与张理恒与海南为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运千,符谦为,洪乙卿,海南为一实业有限公司,张理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龙运千。被执行人符谦为。被执行人洪乙卿。被执行人海南为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谦为。被执行人张理恒。申请执行人龙运千与被执行人符谦为、洪乙卿、海南为一实业有限公司、张理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