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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华君威有奖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华君威

案由

有奖销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住所地:布尔津县月亮湾南路。经营业主:简敏,女,1973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301050969,汉族,住布尔津县布尔津镇环城南西路88号。被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91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财,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华君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诉被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华君威有奖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经营业主简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以与被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华君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布尔津县金顺来商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皖鲁